设为主页 | 放入收藏 |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情感生活 > 社会纪实 >

“男子砍杀奸妻者”案追踪:夫妇躲深山8年生两孩(3)

已阅读2015-06-26 08:30 来源:新京报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目睹妻子被工友性侵,丈夫激愤之下挥刀杀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过重?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年后被披露的这起旧 案,却引起全国法律界的热议。当人性遭遇法律,当法律遭遇拷问,有专家认为,这起案件肯定会成为我国刑法史上的一个典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正当防卫 权的认定、法院审慎判案等方面都有着现实的意义。

       审判:

        被判无期徒刑放弃上诉

        “没有钱请律师,没有钱赔偿,别人告诉我,没有钱上诉结果是徒劳的。我们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田仁美记得弟弟一家突然返家的日子,去年正月里,田仁信夫妻带着两个孩子,四个人穿着破烂的衣服,提着一个蛇皮袋,像乞丐一样出现在他家门前。田仁信原来住的房子已经倒塌废弃,夫妻俩留在家里的两个女儿已经不记得父母的样子,躲在奶奶身后。

         田仁美找了弟弟8年。2006年,浙江来的警察找到他家,告诉他,田仁信杀人潜逃了。田仁美说,他不敢相信,温顺的弟弟会杀人。他去温州找过田仁信几次,并托外出打工的老乡打听田仁信的下落,均没有线索。

        新塘村主任田玉高告诉记者,村里人听到田仁信杀人的消息,都很吃惊,在他们眼里,田仁信老实木讷,村里老人叫他“三乖”,他在家中排行第三,性格很温顺。

         田 仁信回家的第一天晚上,田仁美和他谈了一通宵。田仁美劝弟弟投案自首,田仁美告诉记者:“他告诉我,他是目睹老婆被强奸,在气头上,失去理智,用刀砍了对 方,只是下意识的动作,也不知道砍了多少刀,也没想到会砍死。逃亡这些年,日子过得很不踏实,也照顾不好孩子,为了孩子能有稳定生活,他愿意自首。”

        回 家第二天,2014年2月20日,田仁美带着田仁信来到德江县泉口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时接待他们的民警鲁九鸿回忆:“他(田仁信)看起来很疲惫,逃亡的 日子把他折磨得筋疲力尽,他很平静地承认自己杀了人。”鲁九鸿告诉记者,此前派出所民警多次到新塘村田家走访,劝家属联系田仁信自首。“据我们了解,田仁 信是个本分的农民,在2006年出去打工前没有犯罪记录,没有和村里人发生过争吵。”

        2014年6月,田仁信被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田仁美告诉记者,由于没有钱请律师,温州市中院为田仁信指定了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国所为辩护律师。开庭前,法官和律师找田仁美谈过话, “他们问我家里是否能拿出钱来,如果给被害人家属赔偿10-15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尽量判刑判得轻一点。”

        田仁信家无分文,整个田姓大家族也凑不齐10万元,田仁美想过贷款救弟弟,但没有资产,贷不到款,最终没能给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

        2014年6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仁信无期徒刑。

        “这个结果超出我们意料。”田仁美说,大家都没有料到会判无期徒刑。“对方有强奸犯罪在先,我弟弟是正当防卫,而且也有自首情节。”但是田家最后放弃上诉,“没有钱请律师,没有钱赔偿,别人告诉我,没有钱上诉结果是徒劳的。我们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事后,温州中院在对田仁信案情的公开说明中提到了这一点,“未做任何民事赔偿”,这也是对田仁信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的一个因素。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判例中,被告人如果对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田仁美至今还为此自责,“如果有10万元,弟弟也许就不会是无期徒刑。”他长叹一口气:“家里实在穷,老人和孩子都要养,十万元是个天文数字。”

        争议:

        案情引发的激烈讨论

        阮齐林认为,此案值得探讨和反思的重要之处,在于我国司法实践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认定,法律如何才能真正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防卫者。

        2014年6月, 田仁信被判无期徒刑后,放弃上诉,进入监狱服刑。该案归于消沉,就像一滴水融入大海悄无声息。

        直到一年后的今年6月,有网友将判决书放到网络上。各界对该案的关注度快速升温。

        在网上,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对田仁信表示同情,质疑判决无期徒刑过重。也有网友呼吁应尊重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年前的案子此时被热议并被质疑,作为一审法院,温州中院也成为舆论的焦点。温州中院相关办案人员并没有接受媒体采访,而是于6月18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出“关于被告人田仁信故意杀人案的情况说明”,以此作为法院的一个态度和回应。

         这份情况说明,分别就网友质疑最强烈的“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过重”、“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给予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起案件引起的波澜迅速推向全国。除了网友,法律界人士也纷纷介入讨论,撰写文章,发表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此案值得探讨和反思之处,在于我国司法实践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认定,法律如何才能真正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防卫者。

        华南理工大学一位资深法律学者认为,这起案件有着现实的意义,不管大家讨论的结果如何,这样的讨论会对法院有警醒意义,要求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更为审慎,辨 析每个细节,通融常情常理,再结合法律精神,才可能作为合理且服众的判决,这不仅是司法判决的内在要求,对维护司法形象也至关重要。

         罗梅不懂法律,对于外界对她丈夫案情引发的激烈讨论也并不知情。田仁信曾从监狱打过电话回家,她叮嘱田仁信,在监狱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她和孩子们在等着他回家。

        (文中罗梅、张平均为化名)

         ■ 各方观点

        观点1

        “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罗梅:“他强奸了我,压在我身上做那事,前后有半个多小时。”

         温州中院:仅能认定张某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因为案发8年后,罗某才指证张某强奸,但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的精斑予以证实。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某的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 证据不足。那么,法院认为“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到底算是什么呢?如果是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对此,判决书也应该说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辞的“不法侵 害”。

      观点2

        “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过重”

        田仁信家人:“这个结果出乎我们预料。对方有强奸犯罪在先,我弟弟是防卫杀人,而且也有自首情节。”

         温州中院: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 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 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张国所(律师、田仁信辩护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是合适的。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温州中院认定田某为故意杀人是成立的,但从量刑上,判田某无期徒刑过重。田某杀人事出有因,再加上田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为降低,在量刑上适当从轻处罚,判田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考虑到人性的冲动和弱点,当丈夫面对妻子被他人侵害的场景,在愤怒、冲动情绪支配下,激情杀人。对于这 类案件的判决要考虑到人之常情,适用排除责任的防卫权,免除或减轻处罚。该案判田某无期徒刑,显然过重,判田某十年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观点3

        “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田仁信家人:是正当防卫。

        温州中院: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正当防卫和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得特别密切,本案案情比较模糊,没有一个人能说得清田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 卫。法院考虑到强奸的事实不能确定,田某和张某在互殴打斗过程中的状态不确定,因此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判决符合目前我国司法对防卫认定的尺度,但这个 尺度对防卫人过于苛刻,不利于防卫人。

       朱明勇(律师、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院认定张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机械,不能根据张某下床,有提裤子的动作,就认定犯罪 中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很苛刻,很多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行为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法官一般采取“客观归 罪”,根据客观结果来归罪。法官在事后要求防卫者行为适度,稍有出格就可能判定为各种伤害罪。这在客观上剥夺了公民充分的自我防卫权利。

        李肖霖(律师、曾经担任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秘书长):单个的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不等于所有的不法侵害结束,谁也不能保证张某在应付完田仁信后,会再次对罗某进 行侵害,犯罪危害并没有消除,而且双方在打斗过程中,田仁信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侵害。田仁信为了保护妻子免受侵害,用刀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郝志成(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即使进行“事后”防卫也合情合理。只要侵害人张某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脱离现场的意图或事实,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只要这样的秩序空间仍然存在,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就不会消失。

        新京报记者/萧辉贵州报道


        声明: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文章和图片由本网注册会员发布,如有涉及到相关方的合法权利,敬请及时告知本网删除处理。

编辑推荐

时尚品牌推荐·Brand




 

第一女性时尚网 版权所有@2013-2018   粤ICP备1686918990号

第一女性时尚网左右悬浮对联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