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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工妹杨某华高息利诱20余名大老板 集资数亿(4)

已阅读2015-05-25 08:34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受害人一怪自己“贪”,二则感叹杨某“实在太厉害了”。

检察院已要求公安补充侦查

近日,羊城晚报记者就此案分别向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深圳市检察院了解情况。

5月20日,深圳市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证实,深圳公安曾以“杨某华等人涉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之所以未准予批捕,是认为公安提交的案卷中“证据不足”。

同时检察院表示,未予批捕并不表示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也不意味着案件结束侦查,只不过根据目前的证据链,还不足以决定逮捕案件嫌疑人。检察院已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向经侦支队列出了补充侦查的详细要求。

因仍有涉案嫌疑人在逃,该负责人未披露补充侦查的要求。但他表示,待公安补充侦查完后,可再次移交并申请批捕。

对于报案人和受害人担心出现证据销毁、嫌疑人潜逃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理解,但他表示“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在此期间,相关嫌疑人也是禁止离开或出境的”。

当天,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回复羊城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此案仍在补充侦查阶段,具体情况暂不方便透露,待破案后或侦结后向受害人和媒体公布。

目前,公安机关仍在对张某发和蔡某畅网上追逃。

是非法吸收存款还是集资诈骗

争议1 关系难定性?

杨某华一边借钱一边搞关系。而正是与嫌疑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成为此案中非法集资是否成立的争议焦点。

报案人多次提到,警方曾反馈回来称受害人可能不符合非法集资罪名构成要件中的“不特定对象”。对此他们是有苦难言。

报案人表示,他们并非杨某华普通意义上的朋友,而是一种借贷产生的关系。来往密切,也是在杨某华开始向他们“借钱”

以后同步进行的,与“借贷”关系紧密相关。同时,受害人提到,除他们之外,一些受害人是与杨某华根本未曾谋面的。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表示,这种关系应该属于借钱而产生的朋友关系,不能纯粹以“认识”或“不认识”来区分。

争议2 适用何罪名?

事实上,受害人一直认为,在此案中,杨某华对他们实行的是有预谋、有组织、带有强烈欺瞒性质的集资诈骗。为此,10名受害人于上月27日再次向深圳市公安局提交了刑事立案复议申请,并希望深圳市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对杨某华等人立案侦查。

对此,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5月13日与受害人沟通时表示,当时以非法集资为案由侦查和移交检察院,是因为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而“集资诈骗”在构成要件上则要求更高,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虚构项目,并以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为目的。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显军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比较容易混淆,集资诈骗罪客观上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向不特定主体筹集资金,主观上试图占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希望通过吸收存款进行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进行盈利。简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意图以本金生利,而集资诈骗罪是意图吞占本金。

据受害人称,杨某华借钱的理由除了承兑汇票、美金外汇交易之外,还说自己在做“珠宝生意”、“赛格合作项目”、“包下澳门赌场一桌台”等等,在被催债时,杨某华也亲口承认珠宝生意是虚假的,根本没有这么一回事,其集资诈骗的目的很明确。

对此,梁显军认为,本案与吴英案有些情况相似,犯罪嫌疑人存在以各种虚假理由对外集资且故意制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

“现在的关键是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核查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提供的存单、承兑汇票、银行授信及经营项目,查清资金流向,从而查实有无集资诈骗犯罪。”

争议3 能否取保候审?

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一事,受害人表示很疑惑。对此梁显军认为,该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集资诈骗可能性很大。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证据等,往往不予以取保候审。他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严密监控,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

(羊城晚报-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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