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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强奸卖淫女 疯狂性侵激情爱爱十分可恶

已阅读2015-11-25 17:09 来源:第一女性时尚网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近日,东莞中院审理了一起绑架强奸案,男子因拘禁罪刑满释放后又干起了不法勾当,专门找到卖淫女进行绑架,在勒索钱财的同时还对她们实施奸淫,手段非常恶劣,最终男子被判刑17年。


男子绑架强奸卖淫女 疯狂性侵激情爱爱十分可恶


        虽然“卖淫女”听起来都不被尊重,也被大众歧视。但卖淫女也是靠自己的双手来取得劳动成果,至少比那些只会在别人身上掠取财物的人强。她们除了跟我们工作性质不一样外,也一样需要受到保护。 男子竟然动起了绑架卖淫女还强奸,抓住了卖淫女事后不会报警。即使卖淫女报警了也有可能不会被相信,因为“卖淫”的工作终究让人觉得那都是为了利益是自愿的。男子的做法虽然高明但也人可恨和鄙视。男子过去在牢里刑满释放后不但没有反省重新做人,反而再次做起了勒索钱财的事情,这次不应该再对男子同情轻判,否则下次不知道会想做什么坏事情来。

据介绍,在2012年,齐国良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在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后,齐没有找工作,就动起了绑架卖淫女勒索钱财的念头。
       随后,他多次以带卖淫女出外过夜为由,然后将对方绑架。据悉,他在2013年10月7日晚,携带手铐、针筒等工具,租用小车来到广州增城,伺机绑架从事卖淫活动的失足妇女索要钱财。据齐某良的同案犯、帮他跑腿的郭某供述,齐某良最少干了6件这样的事,直到被抓。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齐某良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卖淫女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并且他已给了嫖资,不属于强奸,而他的行为也应属于敲诈勒索,不应属绑架罪。但法院二审后,驳回齐某良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齐某良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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