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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两女聚一房集体淫乱 两组织者被法院定罪判刑

已阅读2015-11-25 09:36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来宾市男子韦某和柳州市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联系多名网友,在柳州市某宾馆开房聚众淫乱。昨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南区法院获悉,韦某、李某二人被柳南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刑。

七男两女聚一房集体淫乱 两组织者被法院定罪判刑


        原标题:七男两女聚一房集体淫乱 两组织者被法院定罪判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来宾市男子韦某和柳州市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联系多名网友,在柳州市某宾馆开房聚众淫乱。昨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南区法院获悉,韦某、李某二人被柳南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刑。

      今年2月26日至27日,韦某通过QQ等方式联系李某,表示自己要带女性朋友到柳州“玩”,邀请李某带上几个朋友一起参加。李某遂纠集张某、陈某、周某、申某4人参加聚会。27日下午1时许,韦某以同样事由又联系孙某(另案处理),并叫对方去开房,孙某在柳南区飞鹅二路谷埠街某宾馆开好房,韦某带着阿芬、阿芳,孙某则与李某、张某、陈某、周某、申某等,一起共七男两女在该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后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李某为追求刺激,组织、纠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系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李某均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淫乱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李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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